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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变更为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8〕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你们《关于商请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的函》(人社部函〔2018〕8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缴管理等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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